刘元春:三次分配如何促进共同富裕?
8月17日,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,议题之一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。“三次分配”作为调节收入分配、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,成为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。未来,初次分配、再分配、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。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、五中全会后,“三次分配”概念再度提出,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,释放了什么信号?为何要在初次分配、再分配的基础上,补上三次分配这一环?我国建立完善三次分配制度,有什么基础?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?针对这些问题,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接受了记者专访。
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刘元春
一、会议强调,构建初次分配、再分配、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,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。对此如何理解和把握?
初次分配,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,比如居民收入、资本的投资收益等。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,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。其中,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。
再分配,是指生产之后政府利用税收与财政支出,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再分配。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、公共服务及一些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。相对于初次分配,它主要体现在非生产阶段。三次分配,有别于前两者,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,以募集、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,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,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,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。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,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,在一些发达国家,慈善公益的制度体系较为完善,发展相对较好,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、再分配的一个补充。二、三者分别有哪些优势和短板,侧重点有何不同?
初次分配有个重要特点,必须建立在生产体系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,由生产体系的功能来决定,也就是按劳分配、多种要素相结合的一种分配格局。
这种分配体系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,生产领域首先要体现生产效率,这对于“做大蛋糕”很关键。我们发现,要素在分配中的谈判能力,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下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和效果。所以,只要一提纠正收入分配不公,大家就会想到要在初次分配的制度体系上进行调整,比如居民劳动占比相对较低,企业利润和政府收入相对过高。这是因为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,在初次分配中力量相对较弱,资本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相对较强。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,加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间的谈判能力,对于最低工资标准、劳动保障、劳动福利等都要进行立法,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纠正劳资间的不对等关系。因此,初次分配里涉及到很多根本性的改革。但应注意到,如果不坚持效率优先,改革很可能会对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。因此,在高质量发展阶段,我们收入分配的着力点到底是在初次分配,还是再分配,这里面需要权衡。再分配,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,也就是说,政府通过税收、财政支出调整不同阶层、群体之间的分配水平。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福利体系、社会保障体系及差别性的补贴政策等在不同经济主体、社会主体之间实现收入分配。也就是说,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基本制度和法制框架下由市场来完成,再分配主要是政府运用“看得见的手”来分配,从而实现民生目标、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。三次分配,则是在我们的道德、习惯体系下,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慈善公益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。三次分配离不开两大体系。一是激励体系,包括社会道德舆论、税收体系,特别是财产税、遗产税和捐赠税收减免政策。二是保障体系,需要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,同时,还要有一些非营利性法人,特别是慈善团体承担慈善捐赠的收集、转移和分配等活动。三次分配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是一种很好的途径,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。三、为什么要在初次分配、再分配的基础上,补上三次分配这一环?背后的深层次考虑是什么?
在收入分配里,对于高收入人群收入的适度节制,或者说使他们的一些收入能够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,这是一个最直接并且效果最为充分的选择。
通过这种途径,能够促进社会和谐,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照社会公益、社会公德、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来行动,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。同时,它又符合自愿原则、公平正义原则,不会在强制性的再分配过程中,伤害一些高收入人群和资本利得者的积极性。对于共同富裕而言,这是一种很好的途径,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。就三次分配来讲,我国目前虽然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日益高涨,但与我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,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完善。我们知道,欧美大量富翁都会积极参与慈善,如比尔·盖茨、巴菲特等人选择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捐作公益基金来从事公益活动,通过公益活动来实现再分配。这当然与整个欧美的宗教、法制和道德体系相关,但这只是表象。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这么做,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减免政策,欧美遗产税高的可达50%,很多有巨额财产的人,为了回避财产税,都会主动选择捐赠。此外,按照西方一些国家的政策,如果你主动捐赠收入所得,可以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税等支出,这就使得一些高收入人员既能够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目标、道德伦理追求,也能够保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。比如很多企业家通过捐赠成立慈善基金,再通过慈善基金来从事相应的慈善活动,从而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。就社会激励体系而言,除了非正式的道德体系、伦理体系外,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政府的税收体系,这是一大关键。它激励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。大家注意到,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,并且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,这就意味着下一步围绕慈善事业,国家要完善相应的激励体系、保障体系及立法机制。这个激励体系必然包括捐赠涉及的一系列税收政策。目前我们很多企业的捐赠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,基本上是捐多少就免多少。当然,国家还会有一些更细致、更具体的监管举措,比如审核资金来源,就会看是否符合慈善标准、慈善法。四、结合现阶段实际情况,我国建立并完善三次分配制度,有什么基础?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?
国内早就开展了大范围的社会慈善活动,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经开始积极投身公益,比如学校教育的捐赠、健康事业的捐赠,还有一些针对灾区的捐赠等,增长速度和规模已经很大,具有良好的基础。同时,更重要的是,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,为税收激励体系、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。
不过,有些问题还值得关注:一是我们的税收激励可能不足,西方除了累进所得税,还有大量的财产税、遗产税等征收安排,同时相应规定了参与慈善活动后税收可减免,激励体系更为充分。二是一些信托安排上,我们的中介组织还不太发达,如何使得高收入人群、富有阶层的捐赠更为顺畅、成本更低,值得研究。我们要对信托法律制度加以完善,非营利组织、基金会组织在工作创新等方面也需加强。三是进一步弘扬公益慈善文化,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氛围,从道德层面加强对践行社会责任优良传统的传承发扬。(本文节选自8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编辑 艾建伟
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责编 李锦璇、蒋旭
监制 朱霜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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